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是指为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经协商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的,有特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专门用于开展专项活动的基金。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能偏离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不能忽视公开透明,不能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更不能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应严把专项基金设立关口。基金会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基金设立方案;
(二)专项基金章程(拟);
(三)发起人是校外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发起人是校内二级单位的,应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班子会议)批准;
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五条 规范专项基金名称使用。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基金会要制定具体措施,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一)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
(二)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三)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四)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因捐赠目的不能实现的,经与捐赠人协商后终止。
(三)因捐赠人财务等原因不能继续捐赠的,经与捐赠人协商后终止。
第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捐赠人意愿,经基金会秘书处同意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教育事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参照专项基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