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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版)

作者:成都医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0-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做好资金的筹募、管理、使用,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兴学,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的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资金来源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港澳台及海外的友好团体、个人自愿捐赠;政府资助;投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所有捐赠收入都要纳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体制与岗位分工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预决算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条 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等配备合格人员担任上述岗位工作实行岗位分工负责制, 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水平。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选派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分别负责会计核算、复核、稽核;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银行印鉴章;

(五)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

(六)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七)加强会计监督,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八)其他会计业务的相关职责权限。

第八条 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负责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

(四)负责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债权凭证及房产权证;

(五)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填制;

(七)负责发票(收据)的填制;

(八)其他出纳业务的相关职责权限。

第三章 收支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资金捐赠,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接受的实物捐赠,应登记造册办理接收手续并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股份)、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和相关手续。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并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基金会应按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及时对学校有关部门或受益单位办理实物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等。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理事长为本会财务授权审批人,分管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应审批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四条 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均按以下权限审批: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0.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0.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签批;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经秘书长和分管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批。

第十五条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的项目预算,超过 1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的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计和出纳为单位会计业务经办人。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 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办理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 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会计主管负责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九条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对于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需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资助金、慰问金等。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三)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及其他劳务费用。

(四)向个人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确实应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能作为直接支付本会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预支款项必须执行本会的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取得的收入必须开具足额发票(收据),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储存、购买国债、基金和信托产品,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须由两人同时到金融机构营业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后及时报秘书长, 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纳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理。

财务部应定期向秘书长提交财务报表,并向分管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理事长汇报。

第五章 固定资与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购买自用实物资产时按有关规定需实行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的,应实行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购或受赠),应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章程规定可对资金进行合法、安全运作,努力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运作资金应严格运作程序实施实时监控和风险防范。

第六章 票据及章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切实加强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人员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二)出纳人员领用支票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三)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四)发票(收据)由会计人员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严防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和被盗用。

(五)发票(收据)填写错误,应将发票(收据)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以备审查。

第三十三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会计主管保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由理事会监事会或授权委托成都医学院审计处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现象和财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财务审批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做好财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本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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