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业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核查。
(四)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第五条 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及银行出纳,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
(一)现金及银行出纳岗位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保证现金收付、现金提款、存款过程的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要求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负责保管一枚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使用银校互联系统或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妥善保管支付U盾和密码。及时进行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对异常的未达账项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复核。负责审核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经办人或银行外勤人员;负责网银支付的审核签署;妥善保管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私章;负责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手续。
第三章 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六条 严格按照《成都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授权审批程序及授权执行。
第七条 根据资金情况,将活期存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由基金会财务部提出申报,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因调整资金头寸需要而在基金会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由基金会财务部提出申报,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 现金的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应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具体范围如下:
(一)职工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等;退休人员薪金、补贴及生活费用;
(二)各种劳务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励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包括保健津贴、抚恤金、丧葬费、探亲费、困难补助等;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支付给学生的各种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七)3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他对个人的现金支出等;
(八)确实需要现金的其他支出。例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而必须使用的现金。
第十条 加强和规范支出管理,切实减少支出中的现金支付结算;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并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超过一万元的现金借款、报账支付,需提前一天预约。
第十四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五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依法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十六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制“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移交清册”,写明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现金日记账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指定非现金业务岗位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上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写明详情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二十二条 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制表、财务部长、财务负责人、监事、理事长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基金会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二十四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也包括基金会印制的内部结算票据。
第二十六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保管。
第二十七条 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八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2、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3、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4、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