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
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 行)
作者:成都医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2-30
为加强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基金会理事。
1.专项基金的设立;
2.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3.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4.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5. 重要人事变更;
6.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