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保证捐赠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提高本基金会工作透明度,
强化社会对本基金会的监督,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布: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组织结构及人员构成、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并在其指定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三)接受捐赠信息、基金会项目开展信息、资助名单等;
(四)基金会重要的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包括本基金会召开的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的交流培训、重要的人员变动、年检结果、评估结果等情况。
第五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捐赠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八条 信息公布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出版物(如年报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布(如新闻发布会等)等。
第九条 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公布捐赠收支信息和公益项目的开展信息,基金会日常动态信息按发生时间及时公布。
第十条 每年5月 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
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捐赠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提供专项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