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基金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设定的所有基金项目,具体包括:
(一)学生培养项目,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的在校学生;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大病救助等。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主要用于扶持在校生和校友依托所学专业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知识应用能力和形成的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开展科技创新或创办企业(包括创办电子商务类、信息技术及高端制造业类、文化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等)。
(三)师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的在岗教师,资助贫困教职工,资助学校开展师资培训、人才引进、国际交流、教学设备及图书购臵等。
(四)学科发展项目,主要用于奖励科研突出的在岗教职工,资助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论文与学术专著发表及公开出版等。
(五)基础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艺术)场馆等除职工宿舍外所有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纪念景观、广场、道路、树林、湖泊、绿地的建造和维护,以及信息设施的购建和维护等。
(六)校园活动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体育文化活动,各项赛事等,支持大学生校园文化建设等。
(七)社会公益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校对外开展的社区公益服务、“三下乡”科技服务等。
(八)其他项目,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捐赠人意愿,使用社会捐赠的非限定性资金,自主开展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项目使用情况。
第二章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四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由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构成。年度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或其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所有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申请单位均须向基金会提交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申请书交至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项目初审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章程》和当年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申请,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二)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由若干理事或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评审委员会。
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益单位。
第三章 限定性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与批准
第九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限定性基金项目和指定性基金项目。一般限定性基金项目是指捐赠人指定具体受益对象而未指定具体用途或捐赠人指定具体用途而未指定具体受益单位的捐赠资金所形成的基金项目;指定性基金项目是指捐赠人明确指定了具体受益单位和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所形成的基金项目。
第十条 一般限定性基金项目,其申请与批准参照第二章执行。
第十一条 指定性基金项目,受益单位依捐赠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开始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的受益单位须成立由 2 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 在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注明金额和用途。用款申请报告须经审批同意,受益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受益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实施中,受益单位使用捐赠资金购买实物资产的,按有关规定需实行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的,应实行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基金会全程参与监督。
受益单位经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资产或使用捐赠资金购买的实物资产,形成固定资产的,纳入成都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受益单位须向基金会基金项目管理部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受益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或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