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汇集社会资源,规范各类捐赠行为,加快成都医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产权明晰、正当合法。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产权明晰,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无权利瑕疵。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
第二章 捐赠项目
第六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和限定性捐赠。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和用途不加任何限定的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人对受益对象、用途加以限制或明确指定的
捐赠。
第七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分为收益捐赠和全额捐赠。收益捐赠是指捐赠人不捐赠本金仅将其利息、股息红利或增值等收益进行捐赠;全额捐赠是指捐赠人将本金及其收益均予以捐赠。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可签订协议,也可不签订协议。
第九条 限定性捐赠应签订协议,根据捐赠人意愿可指定
用于下列基金类别:
(一)学生培养项目,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的在校学生;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大病救助等。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主要用于扶持在校生和校友依托所学专业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知识应用能力和形成的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开展科技创新或创办企业(包括创办电子商务类、信息技术及高端制造业类、文化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等)。
(三)师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的在岗教师,资助贫困教职工,资助学校开展师资培训、人才引进、国际交流等。
(四)学科发展项目,主要用于奖励科研突出的在岗教职工,资助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论文与学术专著发表及公开出版等。
(五)基础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场馆等除职工宿舍外所有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纪念景观、广场、道路、树林、湖泊、绿地的建造和维护,以及信息设施的购建和维护等。
(六)校园活动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体育文化活动、各项赛事等,支持大学生校园文化建设等。
(七)社会公益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校对外开展的社区公益服务、“三下乡”科技服务等。
(八)其他项目,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捐赠人意愿,使用社会捐赠的非限定性资金,自主开展其他公益项目。
限定性捐赠也可明确具体指定受益对象或具体研发项目,但不得指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及其亲属、法人或社会团体为受益人。
第十条 根据捐赠人意愿,一次性捐赠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单独设立基金,命名为“成都医学院××××基金”,名称由捐赠人与基金会协商确定。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十一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二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
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有效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地址与银行账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601号
邮编:610083
开户名称: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账号:51050151810800001310
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资金捐赠,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
的捐赠票据。对接受的实物捐赠,应登记造册办理接收手续并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所接受的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有权依法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股份)、债券、基
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和相关手续。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并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基金会应按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及时对学校有关部门或受益单位办理实物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捐赠免税资质。
第十九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章程规定向捐赠人及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二十条 无论捐赠金额大小,凡捐赠人同意的,均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致谢。
第二十一条 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和捐赠人意愿,基金会可以颁发
捐赠证书、举办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邀请捐赠人参加所捐项目的颁奖(奠基、竣工、揭牌等)仪式、授予名誉或荣誉称号等适当形式进行鸣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和捐赠人意愿,经成都医学院
同意,部分捐赠项目可将建筑物、广场、林地、实验室、会议室、教室、奖助基金、学校相关活动、设备等,以捐赠人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
捐赠人可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项,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