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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试 行)

作者:成都医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2-30

第一条  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理事长个人名章。

第二条  公章由基金会指定人员保管,建立用章登记审批表,由用章人签字,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使用。

第三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办理结算业务时使用,下班前放入保险柜内。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盖章,禁止对空白凭证盖章。

第五条  严格按规定存放印章,妥善保管,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一旦发现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基金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按要求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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