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议制度(试 行)
一、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不低于二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一次。
(二)理事会主要讨论决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成都医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中所列各项重大问题。
(三)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5、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6、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7、每次理事会前,秘书处要作好提供会议讨论内容的材料准备, 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征求理事的意见。
8、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9、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二、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理事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下列事项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章程的制定、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基金保值、增值举措;
4、有关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职务的变动建议;
5、重大管理制度(包括本规则)的拟订或修改(草案);
6、其它由理事们提出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定内容适时报告理事长同意后,通知理事长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委托其他副理事长主持。
(四)理事长办公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有决议或决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会议参加者同意方为有效。
(五)理事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六)每次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经理事长审定后,发会议组成人员。
三、监事会会议制度
(一)监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一次,与理事会同期召开。
(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全体监事参会,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三)监事会需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监事会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监事会主要职责:
1、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秘书处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验证本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4、检查、监督基金会财务运作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5、对基金会各种款项、帐目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会议处理并监督其执行。
(五)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 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